114年度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法官與轄區律師座談會

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於114年5月16日辦理「114年度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法官與轄區律師座談會」,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庭長劉怡孜庭長代表沈揚仁院長主持會議,座談會邀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張季芬庭長、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郭文俐主任檢察官與會,並率領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民事、強制處分庭長、書記官長、各科科長,與本會理事長曾怡靜、常務理事伍安泰、李政儒、理事陳寶華、許哲嘉、監事蔡宜均、秘書長楊汶斌等進行座談。

  本次會議雙方總共針對11項提案進行意見交流,就本會提出之「刑事案件審理期日通知書寄發予附民訴訟代理人」議題,院方表示依刑事訴訟法第271條規定,審判期日傳喚對象不包含附民訴訟代理人,若附民訴訟代理人有受通知之需求,得具狀請求之,由承審法官審酌之。本會另提出「偵查羈押案件之核定酬金普遍偏低」議題,經院方表示會將該部分意見提供強制處分庭法官參酌依程序時間、時段核定酬金。此外,針對民事強制執行程序,本會提出執行中閱卷、書記官應於執行現場主動告知在場人身分、超額查封等議題,院方回覆為保護債權人之權益,執行中若有閱卷之急迫需求,可具狀敘明理由由事務官審酌,超額查封部分則因可能有併案或其他狀況,於拍賣前難以確認是否超額查封,至於執行現場應主動告知身分部分,會再向書記官多加宣導。

  本會就刑事選任辯護程序部分提出一審判決後,應勿再將命當事人補充上訴理由之裁定寄送予原審辯護人乙事,院方表示依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4879號判決及106年度第12次刑事庭會議決議,強制辯護案件之辯護人有為被告代作上訴理由書之義務,至於非強制辯護案件,則因院方無從知悉辯護人與被告間之委任關係,辯護人應得具狀陳明受委任範圍不包含補提上訴理由,供承審法官參酌。至於今年甫變更之閱卷聲請程序部分,院方表示為避免閱卷流程中有所遺漏,請律師電話申請閱卷時,確認書記官當下已維護好電腦資料再掛電話,若是線上聲請閱卷,則請電知書記官並等書記官當下立即確認完再掛電話,調卷部分,民事案件會線上調取電子卷證匯入本案電子卷證,律師聲請及繳費後均可取得電子卷證,刑事案件則視法官有無列為本案證據、可否提供閱卷,如經法官允許,則會一併提供電子檔予辯護人。

  民事紀錄科提出之「如需確認卷證資料,請律師聲請閱卷,並應先提出委任狀,且先電聯確認閱卷時間,再依約到院閱卷。」乙案,本位將轉知會員盡量於開庭前一週聲請閱卷,然若係臨時受當事人委任或臨時受當事人告知有併辦或相關連案件,作業上可能會有所困難。其餘如「請遵期提出書狀,繕本逕送對造,並於提出法院之書狀上表明『繕本已逕送對造』字樣。」、「提出之書狀請雙面列印,所附證據及文件依序編號,並宜為A4尺寸,勿以大型訂書針裝訂。」、「如有代理聲請勞動調解或起訴視為調解之勞動事件,除應送達相對人之繕本外,請另按勞動調解委員之人數(2人)提出繕本或影本。」等議題均為程序上之事項,本會均表同意將轉達予會員及並請會員告知助理。(諭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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